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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2H
醫藥相關 | 活力藥師網番外篇 - Part 4

賽局理論從囚犯困境與社區藥局銷價競爭談起

八月 29th, 2007 |

那天幾個同業來我家聊天,現在的藥師一碰面,大概只有社區藥局拼價的老話題可以打轉,剛好我最近在讀賽局理論的書,就跟她們介紹囚犯理論,這是賽局理論一個最著名的例子,其實相當好用,政府可以考慮採用.

如果兩個囚犯被逮到,但是因為他們不肯認罪,所以將他們隔離偵訊,告訴他們如果兩人都認罪,這樣就都關五年,如果都不認罪都關一年,但是如果對方認罪,你不認罪,對方不關,你關二十年,反之亦然,這樣的設計會讓兩個囚犯,因為怕對方出賣自己,所以最後大家不管是否有罪,都會選擇認罪

現在許多藥局都面臨到惡性競爭的問題,廣告商品可以說是幾乎沒有利潤,就好像兩個囚犯,如果大家都不拼價,大家都賺錢飽飽,但如果大家都拼價,大家都賺不到錢,但最慘的是你不拼價,別人拼價,客人都跑光了,所以最後大家選擇的就是大家都拼價

當然有人會提出,如果能夠講好不拼價不就好了,問題就在於囚犯是被隔離偵訊,藥局的競爭對手可不一定就在這條街上,所以你根本無法和競爭對手溝通,就有點類似被隔離偵訊的道理一樣.

至於如何應用賽局理論來改善藥局的拼價狀況,我可能要再多讀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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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的愛不會讓人受苦

    八月 21st, 2007 |

    今天你給我看了這篇文章,說這是你的心情,是的,作者寫的真好,真正的愛是不會讓人受苦的,在我們的記憶中,愛應該是讓人快樂,讓人回味無窮,讓人形容不出來,讓人沒有負擔,但是我知道你受了傷,我常說,這個社會或是我的家庭,只教我如何功成名就,沒有教我如何去愛人,這個社會告訴我們,只要對一個人好,一定是有目的,不管對誰﹔我知道這聽起來又像是我的解釋或是欺騙,但我不曾利用你的信任來欺騙我,我也只是怕,因為怕你不高興,因為怕你認為我都把時間花在別人身上﹔記得我高中時候,因為成績太差,我怕父母罵,於是請老師幫我說情,記得父母到學校以後,知道是我怕他們傷心,也在辦公室哭了起來,從那之後我就很少讓他們擔心了。

    因為太在乎而患得患失因為缺乏自信而神經兮兮,我討厭漂亮女生接近你我不滿你擁有那麼多紅粉知己、我用我的悲傷折磨你、我用我的氣憤懲罰自己,我開始試圖以我的負面情緒限制你的行蹤,我只想把你綁在身邊,不管你快不快樂,我以為這樣我們的愛就安全了我想這樣「你會永遠愛我」的機率就大多了。

    你說這是你的心情寫照,其實我也想要一直在你身邊,只是我想要有幾年能夠站在舞台上呼風喚雨,過去的那些輝煌戰績讓我難以忘懷,所以這五年來我雖然安於開藥局的平淡,但是你知道我不喜歡為了賺錢騙人,我想要你再給我五年,之後我就可以乖乖的退休,一直陪在你的身邊了。其實賺很多的錢,看著你和小孩可以無憂無慮,就是我最大的快樂。我也知道這世界上除了我父母以外,只有你看到我的優點,包容我的缺點,為我無私的付出。

    面對你的傷心難過,平時聰明無比的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只能禱告求上帝幫我,也希望你再給我機會,給小孩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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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瘦肉精的介紹

    八月 18th, 2007 |

    俗語說的好,豬養肥了就要殺來吃,但是怎麼讓豬能夠產出最多的肉,賣更多的錢,我們必須讓豬吃的飼料裡面,含有讓它可以更紥實的物質。目前主要用於改進動物體組成的方法,有以下幾類:一、生長激素;二、腎上腺素受體促進劑﹔三、營養調節;四、合成代謝類的類固醇。

    最近鬧的沸沸洋洋的瘦肉精就是屬於第二類,事實上瘦肉精是一個統稱,有很多種化學物質都可以有這個效果﹔目前衛生署公布可以核准使用的就是Ractopamine(Paylean培林),Paylean是在在一九九九年經美國FDA核准上市,在肉豬上市前二十八天加二十ppm的Paylean於飼料中,可使每頭豬隻增加瘦肉五公斤,降低脂肪三公斤,節省飼料十八點五公斤,並且可提早四天達到上市。體重另外一個毒性較高的是Clenbuterol,衛生署正打算核准中,天呀!!為何要核准毒性較高的瘦肉精,台灣人真是眾人騎,沒人疼嗎??(參考電影悲情城市)。無能的政府你們在幹麻??

    Ractopamine本來是禮來藥廠預計研發在治療氣喘的用藥,但實驗中發現Ractopamine要達到能治療氣喘的藥量會產生極大的副作用,因此不適用人類使用,但在動物試驗中偶然發現,少量用於豬隻時卻有提高豬隻精質瘦肉的效果,就如GSK公司開發憂鬱症藥物Zyban,而意外發現可以戒菸一樣。

    在台灣較常使用的則是Salbutamol最為普遍,因價格便宜,它的毒性比Ractopamine高,比Clenbuterol低。

    腎上腺素受體促進劑(agonists)主要有類似腎上腺素和正腎上腺素的結構,能夠大量提高瘦肉率,在近二十年來深受重視。但是世界各國幾乎都已經禁止使用,剩下美國還採用大量的高標準,只是不知道是不是都用來輸出給落後的第三世界國家,例如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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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食品管理法

    六月 21st, 2007 |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 三 條     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
    一、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依申請人所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各項原料及佐證文獻,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
    二、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第一項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及規格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未定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得由學術研究單位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
    第 四 條     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表達:
    一、如攝取某項健康食品後,可補充人體缺乏之營養素時,宣稱該食品具有預防或改善與該營養素相關疾病之功效。
    二、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其中特定營養素、特定成分或該食品對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影響。
    三、提出科學證據,以支持該健康食品維持或影響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說法。
    四、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的一般性好處。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健康食品之許可
    第 六 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 七 條     製造、輸入健康食品,應將其成分、規格、作用與功效、製程概要、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與證件,連同標籤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
    前項規定所稱證書費,係指申請查驗登記發給、換發或補發許可證之費用;所稱查驗費,係指審查費及檢驗費; 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之健康食品,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具備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繳納審查費。
    第一項規定之查驗,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一項申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健康食品之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許可證到期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逾期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自動失效。
    前項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理由申請原核發機關換發或補發,並應將原許可證同時繳銷,或由核發機關公告註銷。

    第 九 條     健康食品之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有下列之各項事由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經許可之健康食品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對該產品之功效發生疑義。
    二、產品之成分、配方、生產方式受到質疑。
    三、其他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
    中央主管機關對健康食品重新評估不合格時,應通知相關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第三章 健康食品之安全衛生管理
    第 十 條     健康食品之製造,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
    輸入之健康食品,應符合原產國之良好作業規範。
    第一項規範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健康食品與其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之要求,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儲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者。
    二、染有病原菌者。
    三、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四、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五、攙偽、假冒者。
    六、逾保存期限者。
    七、含有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第四章 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
    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六、核准之功效。
    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九、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

    第十五條     傳播業者不得為未依第七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之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健康食品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五章 健康食品之稽查及取締
    第十六條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健康食品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抽驗其健康食品 ,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涉嫌違反第六條至第十四條之業者,得命其暫停製造、調配、加工、販賣、陳列, 並得將其該項物品定期封存,由業者出具保管書,暫行保管。

    第十七條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健康食品,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第十八條     健康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下游業者,
    並依規定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廣告為健康食品者。
    二、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
    三、原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
    四、違反第十條所定之情事者。
    五、違反第十一條所定之情事者。
    六、有第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七、違反第十三條各款之規定者。
    八、有第十四條所定之情事者。
    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收回者。
    製造或輸入業者收回前項所定之健康食品時,下游業者應予配合。

    第十九條     健康食品得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者,或有第十二條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定之標準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
    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製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毒、
    改製或採行安全措施;逾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其標示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者,應通知限期收回改正其標
    示;逾期不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四、無前三款情形,而經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命暫停製造、調配、加工、
    販賣、陳列並封存者,應撤銷原處分, 並予啟封。
    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健康食品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名稱、 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第二十條     舉發或緝獲不符本法規定之健康食品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多嚴重的處罰呀,過失殺人都沒判這麼重))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這處罰還算有道理))
    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如果是地下工廠呢))
    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 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並得撤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撤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二十四條     健康食品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為下列之處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前二款之罰鍰,應按次連續處罰至違規廣告停止刊播為止;情節重大者,並應廢止其健康食品之許可證。
    四、經依前三款規定處罰,於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應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刊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之廣告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第二十七條     拒絕﹑妨害或故意逃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或經命暫停或禁止製造、調配、加工、販賣、陳列而不遵行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是項行為如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二十八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第二十九條     出賣人有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情事時,買受人得退貨,請求出賣人退還其價金;出賣人如係明知時,應加倍退還其價金;買受人如受有其他損害時,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命出賣人支付買受人零售價三倍以下或損害額三倍以下,由受害人擇一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但買受人為明知時,不在此限。
    製造、輸入、販賣之業者為明知或與出賣人有共同過失時,應負連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 三 十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法自公佈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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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局深度採訪系列一…….景星藥局

    四月 19th, 2007 |

    如果想要吃美食,我們可能會有很多電視節目,或者雜誌的介紹可以選擇,但是面對台灣上萬家的基層診所或者藥局,我們除了碰運氣或者是用感覺去判斷,這家藥局是否有憑良心在做事,為什麼沒有人做藥局的深度報導呢???無聊的高藥師於是開始了第一篇的藥局報導徐祥玉藥師是高藥師的同班同學,,不過為人卻比高藥師正派許多,講起道理來是連高藥師都無還手之力的,徐藥師平常除了照顧自己的藥局之外,對於藥師公會的大小事務也相當熱心!!尤其在推動處方釋出的過程中,更是盡心盡力,接下來,我們就開始介紹一下位於北市南港路三段的景星藥局!!!

    對許多藥學系的學生來說,考上藥學系通常是無心的結果,但是對於從小在藥局長大的徐藥師來說,似乎當一個藥師,才能夠替社會盡多一分心力,於是從師大附中畢業的徐藥師,以第一志願如願進了藥學系,之後怕大學的基礎教育還不足以服務民眾,一直念到藥學研究所畢業,才到製藥協會去感受整個藥界的發展,但是心底的那一股呼喚始終沒有放過徐藥師,,於是在民國86年台灣剛實施醫藥分業時,正式回到家中承接藥局業務,做一個直接幫助民眾而且能發揮所學的社區藥局藥師!!

    和徐藥師的閒談中,談起景星藥局在社區藥局的定位以及優勢,徐藥師談到,自從醫藥分業以來,因為衛生所處方的釋出,自己努力作好藥事諮詢,還有專業的進修,也因為持續教育而吸收了不少來自前輩專業的課程,後來自己也有幸能在學校,講了幾堂用藥安全的講座,後來更去社區大學當安全用藥課程的講師,透過在社區裡正確觀念的闡述,而讓民眾的信賴度及尊重度增加不少,畢竟信賴感的建立需要時間,而一些搶短線拼價的藥局是無法取代的!!!

    不管任何行業,競爭者總會對經營上造成一些威脅,對於這些問題,徐藥師有她獨特的看法!!!作為一個社區藥局的藥師,更應該不斷的接收新知,以提供民眾更好的服務,但是身為一個媽媽,偶爾也會因為時間的不能兼顧,顧客也是有機會到其他同業購買,但是只要時間上能配合,顧客還是會選擇到我的藥局;將來希望能夠在藥局的人力做加強,就更能提供社區民眾更便利的服務,至於一般常見的銷價競爭,其實並未覺太大威脅,倒是因處工業區人口並不密集,所以在我對面的康是美只開幕三個月就選擇換點.

    常聽見一些藥師對於當初選擇開藥局,都是抱怨連連,除了生活品質受影響以外,投入的時間和金錢和回收不成正比,也是一個另大部分社區藥局藥師萌生退意的原因,但是徐藥師告訴我們,就算要再一次選擇,她還是會義無反顧的投入社區藥師的行列

    對於將要畢業的學弟學妹,徐藥師給了他們一些很中肯的建議;社區藥局的經營是永續經營的行業,雖然有人靠產品的拼價而存活,但是藥學專業是無法取代的,如果每個開業藥師均是以藥學專業作基礎,提供健康照護的指導,漸漸使所有的人相信藥師是他可信賴的專業醫療人員,開業的地點就不是問題,就算是窮鄉僻壤也有人氣,而大家生活也會更健康,這就是正向人生觀,相反的,也許您贏了世界,但卻用健康或其他的東西去換,我看到很多生意好的藥局,最後藥師自己本身的健康没顧好,這樣的汲汲營營,又有何意義

    對於醫藥分業,徐藥師也提出她獨特的看法,她認為政府應該落實轉介轉診制度,增加藥師與醫師互動的機會,進而促進醫藥雙方合作,不過前提是要基於民眾健康為訴求,這樣的的醫藥合作才不淪於醫藥分贓的惡行,現在的雙軌制的醫藥分業導致很多門前藥局的設立,實在無法讓藥師好好的發揮藥學專業,僅是在健保的大餅瓜分不成比,且不合理的一小部分,如此的條件下,藥師的成長及生存空間,將被壓縮到令人不可想像的地步,該是時機檢討了,希望藉由藥師的努力將惡劣的情勢逆轉吧,再十年我們的夢能實現嗎?這可能需要更多人的無私奉獻,和更多的能量聚集,加油吧!!!

    最後徐藥師也有一些對藥師的期許,每一個藥師從學校畢業以後,都有過崇高的理想!!希望以後藥師在健康照顧上,是民眾可以尋求支援的第一人選,社區藥局正是推廣健康的最佳典範,首先每位藥師要自身及家人的健康照顧好,樹立典範,讓民眾相信藥師可以對他的健康作最好的指導!

    下一篇我們將介紹華泰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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